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刑诉〔2019〕420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0********,鄱阳县人,初中文化,鄱阳县**镇**社区计生专干(聘用),家住鄱阳县**镇**社区**村小组。2019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上级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文件精神,鄱阳县**镇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租赁辖区内**水库用于光伏发电项目。因**水库归属于**社区、**村委会和**村委会三个村(居)委会,且**社区所占面积比例较大,于是,镇政府于2017年3月1日与**社区签订了**水库的租赁协议。同时,镇政府决定将租金拨付至**社区,由上述三个村(居)委会自行分配。**社区安排被告人段某某提供其个人银行账户(卡号62268220167********)接收租金并由段某某保管该笔资金。2018年2月10日,镇政府将上述资金共62.925万元拨付至段某某银行账户中。因**社区等三个村(居)委会就各自在该水面的面积权属存有争议,导致该笔资金未及时分配发放。

被告人段某某在保管该笔资金期间,于2018年4月23日从其账户中私自转出28万元至其丈夫吴某某尾号为7827的农商银行账户中,用于归还其家庭此前投资建设搅拌站时向银行的贷款。2018年9月12日,吴某某将该笔资金返回至段某某账户,并因此少支付银行贷款利息984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银行转账明细、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身为古县渡镇古北社区聘用干部,利用保管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28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 普 纯

检察员助理:陈亮清辛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

2.本案案卷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