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900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镇**庄村*****号,住河南省卧龙区***乡**村**小区**单元**楼**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刘某某(已起诉)将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卧龙服装城仓库内的4台电视、3台电脑盗走,以总价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段某某。经物价部门认定,该批物品价值9840元。

2019年8月16日刘某某(已起诉)将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卧龙服装城仓库内236个水龙头、142个水管、175个角阀盗走,通过客运班车发到南阳汽车站,被告人段某某将上述物品取走,向刘某某转账1000元。经物价部门认定,水龙头每个价值20元,水管每个价值6元,角阀每个价值8元,该批物品总价值6972元。

2019年8月23日刘某某(已起诉)将从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卧龙服装城仓库内盗窃的约500套水龙头、角阀、连接管贩卖给被告人段某某,段某某以3200元的价格将该批物品收购,该批物品经物价部门认定,水龙头每个价值20元,水管每个价值6元,角阀每个价值8元,该批物品总价值约20000元。

被告人段某某将收购的水龙头以一套14元的价格将部分水龙头、角阀、软管出售给徐世创获利。

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的水龙头、角阀、电视、电脑等物品的总价值约为37212元。

 被告人段某某赔偿卧龙服装城26000元,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韩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物品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姿

代理检察员:张良合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