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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扶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权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一二月份,被告人段某某经姜某某(已被上海普陀区公安局逮捕)介绍,将自己身份证登记办理的2张电话卡、4个微信号出售给他人,获利400元。出售的微信号被冻结后,段某某帮助他人解冻微信号七次,获利1400元。被告人段某某在明知其出售的电话卡、微信号可能被他人用于犯罪的情况下,后又将自己的建设银行卡52366830300********出售给收购微信的人,获利600元。同年3月14日,他人利用被告人段某某、姜某某出售的微信号,在互联网设置“**APP投资理财”及“内部方案群”,骗取扶风县**镇**村赵某某139300元,通过被告人段某某出售的银行卡转移资金40300元。

2020年3月21日,被害人赵某某报案。2020年4月27日,民警在湖南省冷水江市**广场将段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段某某手机一部;2.书证:受立案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文书、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售自己银行卡提供帮助,转移资金403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斐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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