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乡**行政村**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段某甲与工头徐某某到被害人段某乙家中索要工钱,因言语不和,段某甲与段某乙发生口角,随后段某甲与段某乙撕打在一起,撕打过程中段某甲朝段某乙胸口打了一拳,致段某乙受伤。经鉴定,段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1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段某甲赔偿段某乙8万元,段某乙对段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前科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
2. 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段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界首市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文莉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界首市**乡**行政村**庄村**号。联系电话15955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9页、光盘1张、补材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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