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段某某,曾用名段某杰,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洛宁县**乡**村*组***号。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6月5日被洛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洛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和王某某在**乡**村**街赵某辉家中喝酒,期间因琐事发生争执,段某某回家拿刀后又返回赵某辉家,同王某某再次发生争执,段某某用携带的刀子将王某某身体捅伤。经洛阳长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赵某杰、赵某辉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书;
5、书证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雷晓霞
鲍晓甫
2019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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