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61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春晖,广东拓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园**区**医疗器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段某某持车间内生产的助行器半成品砸向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右边眼角受伤。
经鉴定,吴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损伤,属轻伤一级。
11月2日,段某某家属代为向吴某某赔偿人民币27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吴某某对段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陆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景芳
检察官助理:赵 婵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市场一出租屋,联系电话1342569****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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