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86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段某某(乳名段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号,住平度市**镇**路**小区。2005年2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6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1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月23日因吸毒被平度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4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8日送青岛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1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9日午饭和晚饭,被告人段某某与妻子代某某均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待朋友离开后,段某某与妻子代某某在平度市**镇**路**小区自家经营的********店内发生争执,段某某对代某某用拳头等进行殴打,致代某某昏迷不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代某某符合头面部遭受外力(如打击、摔跌等)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供述了自己殴打代某某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报案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有多三次故意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艳君
检察官助理:王睿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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