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红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64********,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街**小区**号楼**室,无前科。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13时许,在松山区锦泰榕城小区北门工地,被告人段某某与王某甲发生争执,乌某某在拉架的过程中,被段某某将左手食指掰伤。经鉴定乌某某左手食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乌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对被告人段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给予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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