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4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内一出租房屋中,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后某某在喝酒过程中因比手势发生口角,后升级为互殴,其间段某某持瓷碗、酒瓶砸向后某某头部。经鉴定,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付某甲、付某乙、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一份;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6.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各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同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佳佳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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