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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36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 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码412929196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唐河县张店镇**村**岗**组**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上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及妻子李某甲和亲属魏某某、李某乙等在南阳市官庄工区**村因祖坟赔偿发生纠纷,李某甲和魏某某发生厮打,两人互相撕扯对方头发,厮打过程中,段某某用手扇了魏某某左脸部几巴掌,厮打造成李某甲左侧头发脱落,面部有擦伤,左手腕被魏某某咬伤;魏某某左侧头发有脱落,左脸耳根部被段某某扇红肿。

经伤情鉴定,魏某某外伤性鼓膜穿孔且6周未愈合,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证人魏某甲等的证言;4、伤情鉴定意见;5、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涛

      2019年12月24日

附:

1、​ 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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