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路**号。被告人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3日被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戚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段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9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因家庭矛盾,对前妻舒某某男友被害人戚某某怀恨在心。2019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段某某经预谋后,随身携带砍刀至苏州市吴中区**镇**路**塑胶厂附近,后趁被害人戚某某不备,将戚某某右小腿砍伤,随后逃离现场,致戚某某右小腿腓骨骨折。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戚某某的伤势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段某某接受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资料、病历资料等;
2. 证人舒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附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段某某接受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莫修龙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自书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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