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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摩托车出租司机,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段某某与妻子李某某因感情不合办理离婚。10月10日,段某某到广州辞工准备回耒阳照顾小孩时,从女儿处得知李某某与被害人谷某某有不正当关系。段某某认为自己与妻子离婚是谷某某勾引自己妻子所致,便想报复谷某某。10月15日14时许,段某某得知谷某某与李某某都在耒阳市金华路郴州猪脑壳饭店附近牌馆玩,就从家里拿了一把水果刀赶到牌馆,持刀将正在玩牌的谷某某刺伤。经鉴定谷某某伤势为重伤二级。案发后,段某某已赔偿了谷某某的损失,得到了谷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立案决定书、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谅解书、收条、离婚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陶某某、许某某、伍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为报复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资文胜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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