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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79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129号豫森城建筑工地保安员工宿舍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发生打架,在宿舍工友将两人拉开之际,被告人段某某用右手朝王某某左脸扇了一巴掌。经鉴定,王某某左耳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滑某某、马某某、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力

(院印)

2019年10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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