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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78********,汉族,高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单元**室。2020年5月6日因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大队处以罚款2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R****号白色捷达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宽城区北环城路由西向南行驶至亚泰大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64mg/100ml,段某某向民警出示厚某某C1型驾驶证(照片为段某某本人),民警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将其放行。随后,民警回队经系统查询发现,系统中所登记的照片与被查获的段某某有明显差异,遂将段某某电话传唤至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宽城区大队,段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自己变造驾驶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强制措施凭证、违法处罚自撤申请表、电话查询记录、强制措施记录、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变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环宇

检察官助理:王思淇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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