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西省洪洞县***镇,现住山西省洪洞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洪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1时,洪洞县交警大队交警胡**、李**、协警杨*、宋**在洪洞县城内执行“百日围猎”行动。在洪洞城内**街**大酒店门口对来往车辆进行检查时,被告人段某某驾驶晋L*****黑色现代轿车行驶至该路段,当执法人员对被告人段某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时,被告人段某某拒不停车,突然驾车驶离,并将协警宋**顶在驾驶车辆的引擎机盖上逃窜,后交警大队执法人员驾车追赶,最终在洪洞县城内**大街与**路口将被告人驾驶的晋L*****车辆截停。案发时,被告人段某某未取得驾驶机动车驾驶证。经洪洞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以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治中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霍州市看守所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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