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2020年8月1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7日以来被告人段某某为境外“某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代理账号 l*****,子账号l****1、x****2、x****3、x****4、b*****、x****5、x****6、a*****),并用自己代理账户下设置的子账户接受田某、刘某某、梁某某等人在“某某”赌博网站投注进行网络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赌资共计363000元。
1、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段某某接受田某投注赌资4次,累计6000元;
2、2020年6月份被告人段某某接受刘某某转账投注赌资2000元;
3、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段某某接受梁某某转账投注赌资79次,累计35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田某、刘某某、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 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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