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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29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0月1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12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段某某以女儿刘某某的名义成立武汉**有限公司,实际由段某某经营。2017年5月,武汉**有限公司与南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南通**公司将常德碧桂园一期二标段别墅、商业砌体工程分包给武汉**公司,承包范围包括常德碧桂园一期四标段项目10#西单元(高层)部分墙体砌筑、二次结构砼浇筑等。在承包常德碧桂园工程期间,该公司未及时支付11名民工工资共计128362元,2018年6月,该公司与南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结算完毕,项目款项354973元已于2019年1月23日全部结清支付给该公司,但该公司仍未支付民工拖欠工资。2019年2月27日,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单位在七日内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该项目负责人段某某仍拒不支付。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段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被抓获。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段某某支付拖欠周某某班组周某某、余某某、裴某某、柳某某、代某某、谭某某6人全部劳动报酬71300元;2019年10月30日,支付曹某某、黎某某、黎某某、万某某、李某某5人被拖欠的报酬570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材料、收据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柳某某、余某某11人的陈述;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案发后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减轻处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运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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