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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巷**号**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巷**组。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0年8月24日、2013年10月24日、2016年2月2日、2017年3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行为,于2019年8月6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5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段某某来到常德**医院病房,趁病房病人及陪护人员休息之机,盗窃作案3次,盗得手机3部,共计价值人民币3148元。后将盗得手机转卖给桥南收手机的人(身份不明,未到案),得款总计400余元,所得款项用于生活开支和治疗眼睛。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8日12时许,段某某到该医院**住院楼**楼**科**床,盗走被害人谢某某的一部OPPOA9手机。后卖给桥南一收手机人(身份不明,未到案)得100余元。经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59元。

2.2019年11月7日13时许,段某某到该医院**住院楼**楼**科**床,盗走被害人熊某某的一部华为畅想9PLUS手机。后卖给桥南一收手机人得100余元。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87元。

3.2019年11月15日13时许,段某某到该医院**住院楼**楼**科**床,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VIVOY97手机。后卖给桥南一收手机人得200余元。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现场检测报告;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曾因吸毒、盗窃被多次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昌华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联系方式:1839736****)现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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