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被告人段某某以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纪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纪某现金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纪某陈述;
3、证人魏某某证言;
4、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
5、借条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王 萌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