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生于196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苍溪县**乡**社区书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段某某购买了苍溪县龙洞乡后河村6组村民滕某甲自留山上的马尾松200株,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同年3月5日至7日雇佣工人采伐马尾松126株。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采伐林木蓄积共计83.41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林权证、短信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蒲某某、徐某甲、滕某甲、滕某乙、胡某某、罗某某、徐某乙等的证言;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调查报告、鉴定报告;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国强
检察官助理:张 洋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苍溪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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