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公诉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住郴州市北湖区**大道**号市**局3栋**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苏仙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森林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段某某为采伐杉木作为工地上的撑子木,在提交了采伐申请表但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许某某为其择伐其位于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谢家冲”责任山的杉树。同年10月3日至5日,许某某及其雇请的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范某某、李某乙对“谢家冲”段某某责任山场内要择伐的杉树剥皮。同年10月6日至8日,许某某及李某甲将已剥掉树皮的杉树进行采伐,共计采伐504株,其中421株在段某某责任山场内,另83株在临界的村民艾某某的责任山场内。经郴州市旭鸿司法鉴定所鉴定,段某某滥伐杉木蓄积52.5立方米,折合材积33.3立方米,市场价值26640元。
另查明,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段某某主动向郴州市森林公安局苏仙分局荷叶坪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被采伐杉树的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被伐林木蓄积达52.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琼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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