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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滥伐林木案)_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鹤检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71********,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鹤峰县,现住鹤峰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鹤峰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鹤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5月23日被鹤峰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我院于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19年9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采伐41株树木,经林业专项核查,采伐树木的活立木蓄积34.9736m³。

1.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段某某以修屋需要模板为由,以100元1株的价格购买某某甲“**”的松树3株,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松树3株,活立木蓄积为2.885立方米。

2.2018年农历4月,被告人段某某以100元1株的价格购买王某某“**”山林中的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白杨树11株、椿树1株,活立木蓄积为13.1233立方米。

3.2018年6月,某某乙的妻子冯某某生病住院,被告人段某某主动给某某乙借钱1000元,后段某某要求在某某乙“**”采伐树木抵钱。段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某乙“**”采伐松树13株、杉树4株,活立木蓄积为12.7772立方米。

4.2018年6、7月份,被告人段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某乙“**”采伐松树8株,杉树1株,活立木蓄积为6.188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鹤峰县纪委监委信访室信访件转办单、鹤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项核查意见、鹤峰县森林公安局关于撤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等书证;2.证人某某乙、王某某、邓某某、段某乙、某某甲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刚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鹤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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