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镇**村**路**号胡同**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8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镇**村**组,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小区**超市。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段某某、刘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段某某因给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之妻)办理捷信贷款事宜获知其支付宝账号、密码及支付密码。后被告人段某某更改被害人王某某支付宝账号密码,盗取被害人王某某支付宝账户中的财产,自2019年10月10日至11月17日,共计盗窃21486.8元。2019年12月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发现被盗后向被告人段某某索要被盗钱款未果。2020年1月10日被害人王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并于1月13日立案侦查。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以报警和告知家人要挟段某某“满足其提出的条件”。当日段某某按其要求,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刘某某28000元,并书写了金额为21300元的欠条(该欠条未履行)。2020年5月12日,因被告人段某某退还被盗钱款,被害人王某某对其书面谅解。次日,因王某某退还扣除被盗钱款后超出的5247.45元,段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妍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镇**村**路**号胡同**号;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小区**超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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