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1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四川**学院教师,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地下商场苏格缪斯酒吧消费后准备离开时将被害人和某某放在该桌面上的一部黑色华为nova5i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段某某盗窃手机回到入住的客栈后,将该手机卡取出丢弃至马桶冲走,并将手机关机,直至酒吧工作人员代某某、杜某某通过监控视频确定是段某某盗窃,到段某某入住的客栈找到其询问时,其才交还手机。现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和某某,和某某对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20年1月2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0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一部;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购物记录、刑事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代某某、杜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和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已将手机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雪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0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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