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6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精神病鉴定,于2020年1月3日停止计算其羁押期限,同年9月28日恢复羁押。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段某某进入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郝庄子村王某某的暂住地内,盗走王某某手机,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盗走王某某手机微信内人民币3900元,后被查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元,段某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被告人段某某于2020年12月23日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入户盗窃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江红
检察官助理:任文慧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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