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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棋盘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因盗窃于2009年7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7月30日被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日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3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诚基中心小区,趁失主王某某熟睡未关门之际进入该小区**室内,将王某某放在床头边的蓝色华为P30Pro型手机(价值3644元)、黑色OPPOR11型手机(价值412元)、手机充电器及六盒白将军香烟盗走。

以上,被告人段某某盗窃数额共计4056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香

2020年1月31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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