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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73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2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5月30日被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5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本市石碣镇***路**网吧内,看到被害人科某某正睡觉,遂盗走科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蓝色OPPO牌手机(价值约855元),得手后段某某逃离现场。2020年4月22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石碣镇科技中路**号***房将段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科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位某某等证人证言,监控录像,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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