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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镇**村***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1日因病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对被告人监视居住,并解除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7日3时20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本市五华区*******小学门口路边,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梦得龙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200元),携赃潜逃,赃物藏匿。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段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缴获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电动自行车一辆;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达人民币3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529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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