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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盗窃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8********,汉族,中专,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凉州区****园区**厂,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武威市凉州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段某某窜至凉州区**镇**园区**厂**号库房内,乘无人之际,将周某某装有10500元现金的布制手提袋盗走,后段某某将盗窃现金藏匿于自己的小车扶手箱中,将布制手提袋扔弃。2020年8月5日,赃款被全部追回后返还被害人周某某。段某某取得了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6.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延福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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