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41989********,汉族,高中文化,原**速运**分公司职工,住本市江宁区**社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本市溧水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本市江宁区东南大学路137号**速运网点分拣快递时,趁人不备将一份装有两部全新华为牌手机(型号HMA-AL00、TAS-AN00,总价值人民币7103.82元)的快递盗走,藏匿于其快递车厢内。次日,该快递公司安保人员发现快递丢失,经调取监控视频发现系段某某所为,后在段某某带领下在该车厢内将快递取回。
被告人段某某被该公司安保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发票、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监控、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成华
检察官助理:王飞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475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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