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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刑诉〔2017〕65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111962********,汉族,文盲,聋哑人,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网上追逃,于2017年10月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7年11月15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伙同许某某(已判刑)在登封市人民医院化验室盗取被害人郅道本现金2300元。

2、2016年4月7日8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伙同许某某(已判刑)在登封市人民医院化验室盗取被害人靳炎高现金1900元。

3、2016年3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伙同许某某(已判刑)在登封市人民医院化验室盗取被害人韩某某VIVOX5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系聋哑人,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建议判处罚金2000—3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书伟

2017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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