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巷*号门口处,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50元。
2.2019年5月27日凌晨5时4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百货**基内,见被害人覃某某在椅子上睡觉,便从其放在旁边的背包内偷走一部白色手机。2019年5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对段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3.2019年7月3日凌晨4时54分许,被告人段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百货**基内,见被害人刘某某在睡觉,便从其放在旁边充电的一部OPPO手机偷走。2019年7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对段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票、电动车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鉴于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仕彬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刑事判决书两份、释放证明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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