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46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翁鹏威,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上午,被告人段某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路**弄**号出租房内,窃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一条合成水晶吊坠项链、一条和田玉吊坠项链及人民币十余元。经鉴定,被盗两条项链上的吊坠价值人民币510元。
同年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段某某携带螺丝刀再次来到上述地点,准备行窃时被周围群众发现,随后段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盗两条项链上的合成水晶吊坠及和田玉吊坠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和田玉鉴定证书、涉案物品鉴定评估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情况、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在勘验笔录、地点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统
检察官助理:黄亦舒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螺丝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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