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11952********,汉族,文盲,武汉市蔡甸区**街**中心临聘人员。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蔡甸区**街**村**社**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的左右的一天及同年11月1日、4日、8日,被告人段某某与肖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四次,来到武汉市蔡甸区中建钢构武汉蔡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钢构蔡甸公司”)附近,采取翻栅栏的方式进入该公司厂区内,盗窃大量的钢材边角料并予以销赃,分别获得赃款人民币50元、60元、60元、70元。
同年11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与肖某某分别驾驶两辆环卫电动车再次来到中建钢构蔡甸公司附近,采取上述同种方式盗窃该公司的废旧边角料。在盗窃过程中,肖某某驾驶的环卫电动车离开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被告人段某某驾驶另一辆环卫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该次被告人段某某同肖某某盗窃的钢材边角料重923.9公斤,单价2.3元/公斤,总价值为人民币2125元。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的家属退赃并赔偿被害人中建钢构武汉有限公司人民币2600元,该公司对其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及其照片;2.被告人段某某的户籍身份材料、《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余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搜查、扣押、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5.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7.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多次盗窃,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的家属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辉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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