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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7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4年1月26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2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通过攀墙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某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住处的院落内,欲盗窃院落鸡棚内的公鸡。因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黄某某发觉,被告人段某某遂扔掉手中的公鸡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公鸡价值人民币126元。同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镇**村一出租房抓获被告人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艾婧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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