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号。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13年10月15日被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5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迁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迁安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迁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迁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间,在迁安市民乐小区、苏新社区、帝景豪庭、民强小区等地,被告人段某某多次采取撬车玻璃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
1.2017年8月24日,在迁安市凌庄平改楼小区,被告人段某某将郑某某停放在此的霸道车后侧玻璃撬碎,将车内19000元现金及一个“LV”牌手包盗走。
2.2019年1月19日,在迁安市民乐小区西区B22号楼与B14号楼之间的过道,被告人段某某将杨某甲停在此处的丰田越野车后门玻璃砸碎,并将车内的现金人民币7500元、一部苹果ipadⅢ,十条软中华香烟、十条“金陵十二钗”香烟盗走。根据迁安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卷烟价格明细表,被盗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9800元。
3.2019年3月23日,在迁安市苏新社区,被告人段某某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楼下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右后侧车门玻璃撬碎,将车内1700元现金及黑色皮包等物盗走。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撬碎的车门玻璃损失为人民币1134.75元。
4.2019年4月17日,在迁安市民乐小区东南门20号楼附近,被告人段某某将李某乙停在此处的丰田越野车玻璃撬碎,将车内16000元现金和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盗走。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撬碎的右后门玻璃损失为人民币840.75元。
5.2019年4月19日,在迁安市民强小区,被告人段某某将毛某某停放在楼下的黄色现代越野车后侧车门玻璃撬碎,将车内的4000元现金及白色LV钱包等物盗走。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撬碎的后门玻璃损失为人民币133.13元。
6.2019年4月26日,在迁安市民安小区,被告人段某某将赵某某停在此处的白色丰田越野车玻璃撬碎,并将车内的一个LV钱包,一部苹果X手机及5000元现金盗走。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4500元、被撬碎车门玻璃损失为人民币1040.23元。
7.2019年5月3日,在迁安市民强小区,被告人段某某将袁某某停在楼下的丰田越野车后侧车门玻璃撬碎、副驾驶前储物箱门撬坏,将车内一个LV钱包、15000元现金、一条硬盒荷花细杆香烟、两条细杆玉溪香烟盗走。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撬碎的车门玻璃损失为人民币537.8元、被撬坏的副驾驶前储物箱门损失为人民币2436.89元。根据迁安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卷烟价格明细表,被盗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940元。
8.2019年5月4日,在迁安市民强小区,被告人段某某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丰田越野车后侧车门玻璃撬碎,将车内车辆绿本等物盗走。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撬碎的右后门玻璃损失为人民币1044.89元。
9.2019年5月12日,在迁安市民乐小区,被告人段某某将阚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丰田越野车后侧车门玻璃撬碎,将车内2000元现金及一部华为手机、一部三星手机等物盗走。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被盗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416.67元,被撬碎的右后门玻璃损失为人民币644.51元。
10.2019年5月20日,在迁安市帝景豪庭小区,被告人段某某将王某某停在楼下的丰田越野车玻璃砸碎,并将现金15000元及一个玉牌盗走。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撬碎的车门玻璃损失为人民币1082.13元。
11.2019年5月26日,在迁安市帝景豪庭小区,被告人段某某将张某某停在此处的丰田越野车玻璃砸碎,将车内一箱五粮液酒、两条雨花石香烟盗走。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五粮液酒价值人民币8994元,被撬碎的玻璃损失为人民币503.91元。根据迁安市烟草专卖局提供卷烟价格明细表,被盗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1060元。
12.2019年5月26日,在迁安市民强小区,被告人段某某将杜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丰田越野车左后侧车门玻璃撬碎,将车内2000元现金及500元购物卡等物盗走。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撬碎的车门玻璃损失为人民币516.05元。
13.2019年5月30日,在迁安市民安小区,被告人段某某将高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后侧车门玻璃撬碎,将车内90元现金盗走。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撬碎的左后门车玻璃损失为人民币1105.41元。
14.2019年6月3日,在迁安市黄台山公园北侧,被告人段某某将魏某某停在此处的丰田越野车后侧车门玻璃砸碎,将车内的一箱茅台空军特供酒、两条南京雨花石香烟盗走。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撬碎的车门玻璃损失为人民币885元。根据迁安市烟草专卖局提供卷烟价格明细表,被盗香烟总价值为人民币1060元。
15.2019年6月5日,在迁安市颐秀园小区西侧,被告人段某某将李某甲停在路边的丰田越野车后侧玻璃撬碎,将车内一箱五粮液酒、两条软中华香烟盗走。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撬碎的车门玻璃损失为人民币391.31元,被盗五粮液价值为人民币8994元。根据迁安市烟草专卖局提供卷烟价格明细表,被盗软被盗香烟价值1400元。
16.2019年6月5日,在迁安市颐秀园小区北门,被告人段某某将殷某某停在路边的丰田越野车后侧玻璃撬碎,将车内800元现金及男士包、身份证等物盗走。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撬碎的车门玻璃损失为人民币424.7元。
17.2019年6月5日,在迁安市颐秀园北门,被告人段某某将韩某某停在路边的丰田越野车后侧车门玻璃撬碎,将车内1500元现金盗走。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撬碎的车门玻璃损失为人民币527.65元。
综上,被告人段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作案十七起,共盗窃现金、手机、白酒、香烟、购物卡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29704.67元,造成车辆损失13249.11元。
2019年6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传唤证涉案人员信息表、车辆行驶证、卷烟价格明细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蔡力生、刘某乙、杨某乙、贾某某、杨某丙、裴某某、岳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赵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殷某某、刘某甲、毛某某、付某某、阚某某、杜某某、韩某某、高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迁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手印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超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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