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路**号**排**户,逮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路**号**排**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我院批准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1月05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段某某伙同糜某某(已起诉)来到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温州街“徐某某副食经销 ”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将放在超市内的1条细支冬春夏草香烟盗走,将盗窃所得香烟卖掉换取毒品吸食。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格为人民币424元。
2、2019年01月05日15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伙同糜某某来到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存宝副食”店内,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将放在超市内的1条黄鹤楼(大彩)香烟盗走。所得香烟卖掉换取毒品吸食。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格为人民币244元。
3、2019年1月06日13时20分,被告人段某某伙同糜某某来到四子王旗乌兰花镇“乐购生活超市”内,趁被害人贺某某不备,将放在超市内的1条硬中华香烟盗走,所得香烟卖掉被换取毒品吸食。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格为人民币382元。
被告人段某某共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户籍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保华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四子王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起诉书拾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换押证壹份;
7.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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