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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836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67********,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于2019年5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4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区**号楼**下窃走被害人张某某(男,51岁)比德文牌三轮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45元。

2019年1 月6 日5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区轮胎厂宿舍4 号楼楼下窃走被害人朱某某(男,27岁)雅迪牌雷龙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05元。

2019 年3 月27日4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未到案)在本市海淀区**号楼**下窃走被害人陈某某(男,39岁)小刀牌小果冻TDT1761Z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93 元。当日,被害人自行寻回被盗车辆。

2019年3月27日5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区**号楼**下窃走被害人曾某某(男,30岁)京豹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未作价)。

被告人段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涉案物品未起获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衣着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监控录像截图、110接处警记录;2.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陈某某曾某某陈述;3.被告人段某某供述和辩解;4.价格意见书;5.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庄晓晶                                  

                                  代理检察员:符洪雪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联系电话1830122****; 

2.侦查卷宗四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涉案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一份;

7.辩护人马田田,联系方式:138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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