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6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在厦门市暂住海沧区**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到本市集美区浔江路新建天桥“碧海蓝天”小区一侧的工地围墙边,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4720元的“传承”牌不锈钢型材四十六根。后,被告人段某某到集美区祖厝边里21-1号,将上述不锈钢型材以人民币3070元的价格,卖给经营废品回收站的于某某。
2020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翔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段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扣押了被告人段某某的作案工具蓝色三轮车一辆。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段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396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缴获的作案工具蓝色三轮电动车一辆;
2.公安机关调取的不锈钢板材账单等书证;
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厦门市集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被告人段某某、证人于某某的辨认笔录;
8.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9.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共计人民币1472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顺彬
检察官助理:苏旭辉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4.公安机关缴获的作案工具蓝色三轮电动车一辆、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5.相关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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