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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盗窃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6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在厦门市暂住海沧区**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到本市集美区浔江路新建天桥“碧海蓝天”小区一侧的工地围墙边,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4720元的“传承”牌不锈钢型材四十六根。后,被告人段某某到集美区祖厝边里21-1号,将上述不锈钢型材以人民币3070元的价格,卖给经营废品回收站的于某某。

2020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翔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段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扣押了被告人段某某的作案工具蓝色三轮车一辆。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段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396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缴获的作案工具蓝色三轮电动车一辆;

2.公安机关调取的不锈钢板材账单等书证;

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厦门市集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被告人段某某、证人于某某的辨认笔录;

8.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9.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共计人民币1472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顺彬

检察官助理:苏旭辉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4.公安机关缴获的作案工具蓝色三轮电动车一辆、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5.相关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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