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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镇**村**号。被告人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8日下午, 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江苏省丰县凤城街道新人民医院附近,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杜某某放置在电动车上的黑色双肩背包盗走,背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会娟

检察官助理:李明苏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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