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1〕8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200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村**号(户籍地贵州省石阡县**镇**村**组)。被告人段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8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于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采用爬梯、钻窗的方式4次进入江阴市**镇**村**村二楼被害人廖某某出租屋内,从被害人廖某某衣服口袋内等处窃得人民币762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段某某于2020年9月5日凌晨,采用爬梯、钻窗的方式进入江阴市**镇**村**村二楼被害人廖某某出租屋内,窃得人民币4500元。
2.被告人段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凌晨,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上述同样地点,窃得人民币2500元。
3.被告人段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凌晨,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上述同样地点,窃得人民币500元。
4.被告人段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凌晨,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上述同样地点,窃得人民币125元。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7800元。
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钥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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