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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镇**村**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段某甲先后9次在炎陵县**期工地内盗窃脚手架扣件,均以0.8元/斤的价格卖至炎陵县**镇**段某乙废品回收店,共计得赃款69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1日早上,段某甲盗窃脚手架扣件4袋,卖给段某乙得赃款90余元。

2.2020年8月6日下午,段某甲盗窃脚手架扣件4袋,卖给段某乙得赃款90余元。

3.2020年8月30日早上,段某甲盗窃脚手架扣件4袋,卖给段某乙得赃款90余元。

4.2020年9月3日,段某甲盗窃脚手架扣件4袋,卖给段某乙得赃款90余元。

5.2020年9月6日中午,段某甲盗窃脚手架扣件4袋,卖给段某乙得赃款80余元。

6.2020年9月8日早上,段某甲盗窃脚手架扣件3袋,卖给段某乙得赃款74元。

7.2020年9月11日下午,段某甲盗窃脚手架扣件4袋,卖给段某乙得赃款93元。

8.2020年9月13日中午,段某甲盗窃脚手架扣件4袋,卖给段某乙得赃款84元。

9.2020年9月14日中午,段某甲在工地盗窃脚手架扣件时被材料保管人员颜某某抓获,盗窃未遂。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段某乙处扣押被盗的脚手架扣件共计1062个,经炎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921元,2020年10月19日已全部发还失主。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段某甲退缴赃款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通话详单及说明、抓获经过、历次处理及社区矫正情况查证表、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缴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颜某某、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钟敏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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