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炎陵县**镇**村**号。因盗窃违法行为,于2019年9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8日5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到长沙市雨花区**酒店停车场内,见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晋******越野车副驾驶车窗没有关闭,遂爬入车内,从车辆后排位置找到一个黑色行李箱。随后被告人段某某将行李箱盗走并推至**酒店附近一个废弃的停车场内,之后打开行李箱,发现里面有现金人民币13万元,以及公文包、银行卡、加油卡等物品。被告人段某某将人民币13万元和公文包取走,其它物品丢弃在在停车场。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段某某因盗窃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同年9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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