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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盗窃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二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于2019年11月上旬,先后多次到盈江县**镇**园区**中心,盗窃了**中心两栋楼二至三层的148扇铝合金纱窗(其中57cm*141cm规格的88扇、57cm*91cm规格的60扇),并将纱窗边框卖至盈江县**镇**加油站旁的李某某废旧收购站和盈江县**镇**寨子旁的**废旧金属收购站。

2019年11月14日,盈江县公安局民警在盈江县**镇**加油站旁李某某废旧收购站查获被告人段某某销售的264根黑灰色铝合金材质长条状纱窗边框(其中141cm长度边框132根,57cm长度边框132根)及3张用于捆黑灰色铝合金材质长条状纱窗边框的残破纱网(3张长均约140cm、宽均约50cm);2019年11月21日,民警在盈江县**镇**废旧金属收购站查获被告人段某某销售的205根黑灰色铝合金材质长条状纱窗边框(其中91cm长度边框94根,57cm长度边框111根)。

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段某某盗窃的148扇纱窗价格为人民币15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杏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七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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