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镇**社区**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融恒时代5楼七星瓢虫艺术培训学校办公室内将一台价值人民币2045元的苹果台式一体机A1418型电脑盗走,随后销赃获利。被害单位得知被盗后报警至公安机关,民警经侦查于2020年5月29日抓获段某某,追回被盗电脑(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凌燕
检察官助理 唐龙辉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奉节县**镇**社区**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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