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黎小平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21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莫某某乘坐同一辆12路公交车,并在韶关市浈江区建国路站下车,下车后段某某主动上前与莫某某交谈,并邀请其到家中玩,遭到莫某某拒绝后,段某某依然跟随莫某某,行至老东门的小巷分叉路口后,段某某发现四周无人,就用双手抓住莫某某的左手按在自己的胸部,莫某某欲收回自己的手,双方发生了拉扯动作,在拉扯的过程中段某某偷偷地将莫某某手上的金戒指取下后便迅速的离开现场。
经鉴定,被盗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849.4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和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剑文
(院印)
附:
1.被告人被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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