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87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村*巷**号美妆美容店内,秘密窃取被害人任某某银色苹果6手机一部。随即段某某将该部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另案处理)。公安机关在陆某某处扣押了该部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2020年6月27日18时23分许,被告人段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路**号**楼,秘密窃取被害人彭某某华为nova手机一部。随即段某某将该部手机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另案处理)。公安机关在陆某某处扣押了该部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2020年6月27日19时,被告人段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村**巷**号一楼,秘密盗窃被害人何某某红米note8手机一部。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22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区**广场**房抓获段某某,并在其身上缴获该部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三部照片及辨认;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支付宝账号信息、发还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违法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彭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文书一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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