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19〕**号
被告人段**,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90710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洪洞县大槐树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6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洪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段**,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91012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洪洞县大槐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洪洞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滕**,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7071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派出所,现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浦口镇********1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洪洞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0101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派出所,现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浦口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洪洞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1092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派出所,现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浦口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洪洞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6072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派出所,现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浦口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洪洞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段**、滕**、陈*、刘**、邢**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段**、段**、滕**、陈*在洪洞县**二楼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4年7月至2018年12月25日,宋红杰(另案处理)在洪洞县**二楼一商铺内,开设一家利用“打鱼”游戏机进行赌博的赌场。被告人段**、段**在该赌场营业期间,为该赌场内管理人员,负责与赌场收银员对账、收取赌资及赔付等赌场日常事务;被告人滕**、陈*先后在该赌场营业期间负责临时管理,看监控、看场;该赌场还雇用李**、周**、郭** (另案处理)为该赌场的收银员,给参赌人员上分、下分,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该赌场内有“打鱼”赌博机四台,一台可供12人操作,三台可供6人操作。
经洪洞县公安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山西分所对该赌场服务人员段**、李**、周**、郭**银行卡涉及赌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经洪洞县公安局认定,该赌场涉及赌资18477222.55元。
二、被告人刘**、邢**在洪洞县****楼下商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4年10月份宋**(另案处理)在洪洞县****楼下一商铺内开设一家利用“打鱼”游戏机进行赌博的游戏厅。被告人刘**、邢**先后在赌场营业期间负责临时管理,看监控、看场;梁**、滕**(另案处理)为该赌场内管理人员,负责与赌场收银员对账、收取赌资及赔付等赌场日常事务;该赌场还雇用杨**、李**、董**、李**、宋**为该赌场的收银员,给参赌人员上分、下分,提供资金结算服务。2017年5月份,该赌场搬迁至洪洞县城内朝阳东街**村李**的房屋,2018年12月25日,该赌场被洪洞县公安局查获。该赌场设置4台多人用打鱼机,经临汾市公安局赌博机认定书认定,洪洞县大槐树镇**村赌场内赌博机数量为叁拾陆台。
经洪洞县公安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山西分所对该赌场工作人员梁**、杨**、李**、董**、李**、宋**银行卡涉及赌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经洪洞县公安局认定,该赌场涉及赌资1585417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段**、滕**、陈*、刘**、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段**、滕**、陈*、刘**、邢**明知宋**(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洪洞县城内**二楼、****楼下商铺内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和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段**、段**、滕**、陈*、刘**、邢**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段**、段**、滕**、陈*、刘**、邢**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从犯。被告人段**、滕**、陈*、刘**、邢**系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段**现羁押于霍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段**、滕**、陈*、刘**、邢**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