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等四人诈骗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住衡阳市蒸湘区**路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衡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市珠晖区东方**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衡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衡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3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罗某某、朱某某、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和2020年9月1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8月26日和2020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于2020年2月初经王某某(在逃)介绍从事多卡宝设备维护,由王某某提供多卡宝、路由器、电话卡、流量卡等设备,在明知该多卡宝内电话卡是为犯罪分子提供从事电信诈骗服务的情况下,为获取每开启运行一台多卡宝收入70元/天的高额报酬,仍为王某某提供的28台多卡宝设备进行安装、运行、维护以及为电话卡充值话费、更换封停的电话卡等服务,直到3月29日案发。期间在2020年3月21日至29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段某某家中协助段某某一同从事多卡宝犯罪活动。

2020年2月底,被告人段某某将王某某的多卡宝“业务”介绍给被告人罗某某和朱某某,并与罗某某约定,每台机器自己每天要抽取10元介绍费,并告知二人风险。二人从段某某处获得王某某的QQ联系方式后,由罗某某与王某某联系多卡宝设备和安装维护事由。3月11日,罗某某联系王某某后当晚收到王某某派人送来的多卡宝和路由器,次日收到王某某的电话卡。被告人罗某某和朱某某经过对设备安装调试后,于3月17日插卡开机,对20台多卡宝设备正式进行运行和维护。王某某按每运行一台多卡宝每天给付70元的标准付款给二被告人。二被告人将其中10元提成给段某某后利润平分。截至3月29日案发,被告人段某某获利约20000元,被告人罗某某、朱某某分别获利4700元,被告人胡某某获利约3000元。

由于被告人段某某、罗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等人的帮助,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四被告人运行维护的多卡宝拨打诈骗电话实施了以下诈骗行为:

1、2020年3月3日,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由段某某控制的底座imei为866429040452090的多卡宝向被害人叶某某1521368****的手机拨打诈骗电话,以办理网络贷款的方式,分五次累计骗取被害人转帐人民币50200元。

2、2020年3月2日,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由段某某控制的底座imei为866429040437109的多卡宝向被害人田某某16230200753的手机拨打诈骗电话,以办理网络贷款的方式,分两次累计骗取被害人转帐人民币20000元。

3、2020年3月9日,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由段某某控制的底座imei为86642940444998的多卡宝向被害人蒋某某1534037****的手机拨打诈骗电话,以办理网络贷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转帐人民币3200元。

4、2020年3月9日,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由段某某控制的底座imei为866429040450706的多卡宝向被害人钱某某1587306820的手机拨打诈骗电话,以办理网络贷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转账人民币9000元。

5、2020年3月24日,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由段某某控制的底座imei为866429040447793的多卡宝向被害人闻某某1524717****的手机拨打诈骗电话,以协助闻某某注销学生贷款账户为由,累计骗取被害人转账人民币26897元。

6、2020年3月26日,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由罗某某、朱某某控制的底座imei为866429040449567的多卡宝向被害人程某某377895329的手机拨打诈骗电话,以淘宝购物质量问题理赔为由,骗取被害人转账人民币27770元。

综上,被告人段某某参与诈骗109297元,被告人罗某某、朱某某参与诈骗27770元,被告人胡某某参与诈骗268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多卡宝设备工作原理说明报告书、多卡宝设备通话记录、手机号码表、涉案手机IMSI码、号码翻译列表、手机微信和QQ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帐记录、快递订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叶某某、田某某、蒋某某、钱某某、闻某某、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段某某、罗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罗某某、朱某某、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多卡宝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维护多卡宝,提供技术帮助,其中被告人段某某参与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罗某某、朱某某、胡某某参与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常宁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