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住深圳市南山区**号**楼。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住深圳市南山区**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段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自2019年10月中旬开始,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村**巷**号一楼合伙经营麻将馆,组织人员打癞子麻将进行赌博,每把从中抽水5元,至被抓获时每人获利约1500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27日22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在该麻将馆内抓获李某甲、张某某、段某某及其他赌博违法人员,当场缴获麻将桌、麻将、筹码、收款二维码、手机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赌具;2.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账号信息、转账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巫某某、汤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瞻
附:
1.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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